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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复习九 我国的国家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上收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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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复习九 我国的国家制度

【考点扫描】

①我国的国体 ②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③我国的国家机构 ④我国的公民与国家

【考点简析】

一、国体

1.国体

(1)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政治权力机构。国家具有主权、阶级、社会属性,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统治阶级的性质决定着国家性质。判断国家性质的根本标志是看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中,实行为哪个阶级服务的政策。

(3)国家性质决定国家职能,国家职能反映国家性质。国家具有对内和对外职能,它们互相依存,服从于共同的目的。国家的对内职能主要有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对外职能主要是保卫职能和交往职能。

(4)民主与专政的关系:①民主是指在一定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民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民主制的国家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体。②民主与专政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二者相互区别、相互对立。民主只适用于统治阶级内部,专政则适用于被统治阶级。另一方面,二者相辅相成、互为前提。民主是专政的基础,专政是民主的保障。

2.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1)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的领导是我国国家性质的首要标志。工农联盟是我国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

(2)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的民主和新型的专政,其特点和优点是:①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②人民民主专政实行大多数人对极少数敌人的专政。③人民民主专政在概念表述上直接体现了民主与专政的辩证统一。

(3)我国的国家职能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的对内职能有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我国的对外职能是:防御外部敌人的侵犯和颠覆,捍卫国家的主权和领土的完整;发展国际的交流和合作,创造有利于我国发展的国际环境;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经济发展,积极发挥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

二、国家形式

1.政体

(1)政体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

(2)国体与政体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政体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由于历史条件、阶级力量对比、传统习惯、国际环境的不同,在相同阶级掌握政权的条件下也会采用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

(3)当代国家政体的基本类型有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君主立宪制在当代主要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形式。民主共和制是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的政体。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制根据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关系的不同,可分为议会制共和制和总统制共和制。

2.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2)人民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为了保障人民代表完成行使国家权力的使命,宪法赋予他们特有的权利与义务。①人民代表的权利主要包括:发言、表决免责权,提案权,质询权等。②人民代表的义务主要包括: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等。

(3)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领导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立其他有关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

(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能够确保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适合我国的国情,同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议会制度有本质区别。因此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某些环节和具体做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3.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构成模式。

(2)根据国家权力集中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大类型。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复合制国家在当代主要采取联邦制形式。联邦制国家,是指由若干成员单位(共和国、州、邦等)组成的联盟国家。

4.我国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国家

我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由我国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决定的。

5.一国两制

(1)“一国两制”,是我国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本方针。

(2)“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国”,即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种制度并存,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制度;“一国两制”下设立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3)实行“一国两制”有利于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稳定、繁荣和发展。

(4)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①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遗留的问题。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完全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台湾问题事关我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关系我国的核心利益。在台湾问题上,我们始终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但绝不容忍“台湾独立”,绝不允许任何人把台湾从中国分割出去。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1 3亿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坚强决心。②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国家和平统一的基础。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⑧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这个主题,推动两岸关系朝着和平稳定的方向发展。坚持“九二共识"是实现两岸和平发展的重要基础。为两岸同胞谋福祉是实现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根本归属。深化互利双赢的交流合作是实现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有效途径。开展平等协商是实现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必由之路。

(5)“一国两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创新:在保留既有主体制度框架不变的基础上,在一个主权国家内实现了两种不同制度的和平共处。

三、国家机构及其组织体系

1.国家机构及其组织体系

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总和。国家性质决定国家机构的性质,国家职能决定国家机构的设置,国家机构是实施国家职能的载体。当代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主要包括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暴力机关。

2.我国的国家机构及其组织体系

(1)我国的国家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组成。

(2)我国的国家机构,按其类别可分为五部分: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从我国国家机关的层级来分,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中央国家机关的职权()

(3)我国国家机构是人民利益的执行者和捍卫者。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人民负责原则、依法治国原则。

3.我国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1)政府是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我国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

(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政府担负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政府职能具有有限性。不能包办一切,政府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能,把该管的事情真正管好。我们的政府是便民利民的政府。人们的公共生活受到政府管理,人们享受着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3)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对人民负责。①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②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③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政府为公民求助或投诉提供的方式和途径有开设热线电话,设立信访部门,发展电子政务,依法建立行政制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4)政府要依法行使权力。①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行使权力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坚持依法行政。政府依法行政就是体现对人民负责的原则,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具有重要的意义。②要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四个方面提高依法执政水平。③坚持审慎用权,科学民主决策。

(5)政府行使权力需要监督。①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②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是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③我国初步建立起全面的行政监督体系。④政府接受监督是坚持依法行政、做好工作的必要保证。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6)政府树立自己的权威,最根本的是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四、我国公民与国家、政府的关系

1.我国公民与国家、政府的关系

(1)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直接体现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公民与国家是和谐、统一的关系。

(2)我国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必须接受人民监督,真正成为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人民要了解政府、相信政府、支持政府和监督政府,这是公民意识和政治素养的体现,是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体现。我国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服务与参与的关系。

2.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与政治性义务

(1)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也是公民政治参与的基础。①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共产党、共产党的政治自由;监督权。②国家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制定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制裁和惩罚侵害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行为。

(2)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性义务是:①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②遵守宪法和法律;③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④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3)公民参与政治生活,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①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⑦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③坚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3.公民进行政治参与的主要方式

(1)公民参与民主选举。①选举方式: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差额选举等②选择选举方式的主要依据是,社会经济制度、物质生活条件、选民的文化水平等具体条件。③我国采用的选举方式适合国情,体现国家性质,并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状况相适应。④公民要珍惜自己的选举权利,积极参加选举,在周全考虑、理性判断基础上投票。

(2)公民参与民主决策。①参与民主决策的多种方式: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②公民参与民主决策,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化;有利于决策的有效实施;有助于培养提高参与决策的能力。

(3)公民参与民主管理。基层民主中公民参与政治社会的重要形式:实行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最为广泛而深刻的实践,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

(4)公民参与民主监督。①公民的监督权及其内容()②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的合法渠道有信访举报制度、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舆论监督制度,以及监督听证法、民主评议会及网上评议政府等其他渠道。③实行民主监督,有利于消除腐败现象,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④公民要勇于行使监督权,要负责地行使监督权利。

五、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1.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2.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3.民主是具体的、历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

4.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我国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区别于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

【疑难点拨】

1.我国的国家制度包括国体和政体,这是从广义上来说的。狭义的国家制度是指国体,即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它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等制度的总称。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2.民主性质和民主程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1)民主性质是对民主主体而言的,具有阶级性。而民主程度是民主原则、民主精神的实施程度、状况和水平,是就民主发展过程而言的,一般不具有阶级性。(2)民主性质是制约民主程度的重大因素;民主程度的发展对于维护民主性质具有重大作用。(3)并非民主发展程度越高,民主性质就越进步、越先进,民主程度比较低,民主的性质就落后。虽然我国的民主发展程度还不高,但由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享有的民主,从历史发展进程来说,社会主义民主是历史上最先进的民主。

3.议会制与议会的区别:议会制就是由成年公民定期选举,产生一定数额的代表(议员),组成议会以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制度,它是一种政治制度,是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核心和基础;而议会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机关和代议机关。

4.在全国人大与常委会的关系中,前者的法律地位要高于后者。从法理上说,最高决定权应该归属全国人大,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

5.人民代表是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者(人民并不直接行使国家权力)。我国人民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制度和自治组织是我国的信访制度、职代会、居委会、村委会。

6.国家元首(国家主席)从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总统(国家元首)是政府机构(行政)的主要部分;国家元首是一个重要的国家机关。

7.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之间不是一种三权分立关系。(1)我国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根本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全国人大是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国家权力是统一的,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一切国家机关活动的中心。(2)我国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各国家机关按职权范围行使职责,不超越权限,否则就是越权或滥用职权。(3)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存在着制约因素。如,最高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最高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它们都不受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全国人大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务。

8.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是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机关系统中处于最高领导地位,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机关负责。

9.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求树立民主意识,对人民负责原则要求树立公仆意识,依法治国原则要求树立法制意识。三个集中到一点就是为了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10.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即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而不是立法上的平等,不能指绝对的平均主义,也反对一切特权。我国宪法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权利的平等,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不平等。要消除这种不平等,不仅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更重要的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全面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物质生活水平。

11.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权利是义务的前提,义务是权利的基础。(2)某些权利和义务彼此相结合,如宪法规定的劳动权、受教育权等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3)权利和义务相互转化。我国宪法规定某些公民权利和义务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如宪法关于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的规定,就明确地体现了这一点。(4)公民的个共产党利和自由与国家、集体利益相融合。公民行使公民权利和自由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防止滥用权利。

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要注意两点: (1)有些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义务不能放弃。如行使选举权,公民依照个人意愿可以放弃。(2)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和要履行相同的义务。

12.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方式各有利弊。(1)直接选举的优点是:它更能直接地反映民意,实现选民的意志;可以更好地调动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有助于加强选民与当选者的联系。直接选举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在选民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直接选举的组织工作和技术工作都有相当大的难度,选举的成本也比较高等。(2)间接选举的优点是:选举的成本较低,便于组织等。间接选举的局限性主要在于,由于间接选举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代表进行投票,致使选民与当选者之间的联系受到一定的阻隔,影响了选民意愿的表达。

13.政府职权、政府职责和政府职能的区别:(1)政府职权是指法律赋予政府机关的权力。我国政府的职权是人民依照法律,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赋予的。政府职权通常称为行政权。(2)政府职责是指政府因拥有法律赋予职权所产生的责任。这体现了权责统一,有权必有责。(3)政府职能是指政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所承担的职责和功能。具体地说,就是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在国家的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事务的管理和服务中所应履行的职责及其所应发挥的作用。

14.政府承担重要的职能,不是承担着社会生活中所有的职能,政府不是也不可能是全能的,不能包办一切。政府只有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能,把该管的事情真正管好,才能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造福于人民。
文章录入:孙大光    责任编辑:孙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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