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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提醒:今年起加班费小幅增加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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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劳动门近日提醒,今年起加班费计算基数将与往年不同,每年的法定节假日从10天增加到11天,因此,月制度工作天数从原来的20.92天调整至20.83天,因此加班费会小幅增加。此外官方还提醒,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资”和在公休日加班的“两倍工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发放。[视频]

  新华网上海1月1日电 (记者高路)今年元旦是全国休假办法修改后实施的第一个节假日。就劳动者广泛关注的节日加班费问题,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今年起加班费计算基数将与往年不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家说,由于我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已进行了修改,每年的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因此,月制度工作天数也相应调整,不再是原来的20.92天,而是20.83天。这一调整改变了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加班费会得到小幅增加。


  专家同时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各地落实新办法并调整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具体时间可能不尽相同,今后将会陆续实施。目前,包括上海、山东在内一些地方还没有发布新的工资支付办法或文件,因此仍暂以20.92天操作。

  根据调整后的计算基数,劳动者在今年元旦加班,当天加班费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以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2000元为例,则加班费基数为月工资的70%即1400元,除以20.83后,再乘以300%即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约为201.6元。

  此外,劳动保障部门还发出提醒,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资”和在公休日加班的“两倍工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发放,“补休”还是“补钱”也不得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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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
反方
能,新劳动法等一系列政策出台,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利益,有法律护航,一定能有效落实。 不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没有好的监督机制,普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基本上得不到保障。
(责任编辑:车东哲)
文章录入:钟丽雁    责任编辑:钟丽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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