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省贫困地区农村青少年犯罪及预防
云南大理新世纪中学 尹睿
[内容提要]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成为困扰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青少年犯罪制约着我国经济的长足发展。在暑假里,我班法学调查小组六位同学分别对各自驻地进行了调查走访,收集了一些资料,得到一些启发,凝成此文,意在预防我省农村青少年犯罪方面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调查报告着眼于对我省贫困地区农村青少年犯罪现状,原因及特点作一定的分析并就此提出我们的见解。
[关 键 词] 贫困地区 农村青少年犯罪 原因 预防
一、我省贫困地区农村青少年犯罪现象分析与研究
云南省地处祖国西南边陲,是一个地形复杂,民族众多,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经济落后的省份。全省农业人口多,经济差距十分明显,地区之间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客观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和特殊的省情,使得我省青少年犯罪呈现不同的特点,近几年来,贫困地区青少年犯罪现象突出,严重影响到农村和城区的社会,经济稳定,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通过这次调查我们得到这样一些数据:祥云县公安机关在1985年到1998年8月侦破中,共抓获10—16周岁的违法犯罪青少年229名,约占全县刑事犯罪总数的34.7%,其中仅在1998年1月—8月就抓获37人,占青少年犯罪被抓获人数的27.41%,在抓获的229名违法青少年中有192人涉嫌盗窃,占抓获青少年犯罪的88.65%。
表一:大理市1996年—2000年青少年犯罪状况统计表
|
罪名
年份 |
流氓② |
强奸 |
盗窃 |
抢劫 |
杀人 |
诈骗 |
贩毒 |
吸毒 |
合计 |
|
1996年 |
119 |
99 |
205 |
102 |
17 |
57 |
102 |
50 |
751 |
|
1997年 |
101 |
52 |
197 |
171 |
15 |
54 |
147 |
57 |
804 |
|
1998年 |
117 |
63 |
182 |
107 |
9 |
65 |
88 |
49 |
680 |
|
1999年 |
98 |
57 |
153 |
125 |
11 |
68 |
136 |
68 |
810 |
|
2000年 |
86 |
47 |
114 |
139 |
8 |
72 |
124 |
65 |
650 |
表二:寻甸县1998年—2000年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情况
|
|
人数 |
年龄③ |
罪名 |
|
1998年 |
2人 |
16—18岁 |
盗窃罪 |
|
1999年 |
1人 |
14—16岁 |
盗窃罪 |
|
9人 |
16—18岁 |
4人盗窃罪,5人聚众扰乱 |
|
2000年 |
1人 |
14—16岁 |
抢劫罪 |
|
19人 |
16—18岁 |
9人抢劫罪,8人盗窃罪,2人奸淫幼女罪 |
通过表格的分析,可以看出我省青少年犯罪中,(1)获利型犯罪现象所占比重大,在每年的青少年犯罪中盗窃、抢劫、诈骗三种犯罪几乎占了青少年犯罪总数的一半左右(见表一的统计数据)而农村青少年中未成年人犯罪也以盗窃为主,并且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的趋势(见表二的统计);(2)侵犯他人权利的犯罪现象也比较突出,特别是杀人、强奸等一些危害性大,后果严重的犯罪居高不下(见表一的统计数据);(3)追求个人享乐并毁灭自己的犯罪现象即贩毒、吸毒呈上升趋势,并发展迅速,大理市青少年吸毒、贩毒占全市青少年犯罪总数由1996年的20.2%上升到2000年的29.1%(见表一)。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应该得到很多警示。农村青少年是社会稳定,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主力军、生力军,如果我们任其发展,而不加以正确引导,那么,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进程就会放慢,而这些犯罪的青少年也就成为了社会的恶瘤,他们也就不可以担当起建设祖国的重任。在暑假里,我们小组专门对贫困地区农村青少年犯罪这一问题进行调查并作一定的分析显得很有必要了。
二、贫困地区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通过我们的调查发现,我省贫困地区农村青少年犯罪呈现以下主要特点:
(一)犯罪的无意识性和随意性
我省贫困地区大多人口相对较少,村寨里人口流动性小,农民们继承着世代相传的生产方式,过着陶渊明式的田园生活。在这种生产方式下的“法制”,就是其家族的“伦理”。从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就开展了一次又一次的宣传法律活动(即普法),但在这次调查中,我们发现,这些对于我省广大农村,特别是对于交通闭塞的贫困山区来说收效甚微,农村社会的“家族伦理”在日常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现代法律根本不足以唤醒农村社会被“家族伦理”控制下的人们。在“家族伦理”控制下,国家法律对许多贫困边远山区的农民来说是陌生的,他们对自己的权利及义务知之甚少,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很难作出一个正确的评价与判断。在调查中,有90%以上的“典型农民”④仅只知道“杀人要偿命”这一基本的条令,其中又仅只有20%的农民知道犯罪是要受法律制裁的,由此我们不难推出,其他的犯罪现象对于他们来说,最多的仅是考虑到是否符合其“家族伦理”了。
对于贫困地区农村青少年来说,犯罪大多只是为了一时的快感和享乐。即便他们的行为已经违法了,但却不知道,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吸毒犯罪来说,尤为明显,凭一时的冲动或争强好胜而犯罪,为一时的高兴就吸毒,并忘乎所以然。而毒品对于抵抗力和生理免疫力相对弱的青少年来说,一旦染上就别想脱离它的诱惑,并逐渐形成依赖,为筹积毒资,在变卖了家里可以卖的一切东西后,开始选择偷盗、抢劫、诱骗等方式,此时即便知道犯罪,也被毒瘾吸引得甘愿铤而走险了。
(二)犯罪动机和目的已趋向于享乐型、高消费型
农村青少年犯罪,在改革开放前和80年代初期以满足自身生活所需为主,其目标也以生活用品、生产用具为主,犯罪手段也比较简单,相对来说,对社会危害不是很大。改革得到深入进行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落实,农村生产力得到巨大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农民手里开始有了富余的钱财,对物质和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代生活用品,家用电器走进了农村。一些尚未脱离贫困的不安份农村青少年和一些刚刚脱离贫困的青少年为了满足个人需要,开始把目光盯在他人的家产上,而不是辛勤劳作致富,在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滋生畸型消费心理。在个人欲望膨胀,而自身能力和素质、相对低下的情况下,占有他人的财物成为追求高消费和高欲望的“最好”选择。1999年1月至2月(即元旦和春节)间大理市喜洲镇发生三起变压器被盗案件⑦;巧家县马树乡的一个村在2000年10月—2001年7月间发生13起耕牛被盗(包括4起未遂)案件⑦。侦破结果都是青少年所为,他们在供词中承认:“偷这些东西(变压器)是为了过年去城里玩”⑤和“(偷盗耕牛者)在街上‘打馆’”。⑥
(三)犯罪形成由单一化向多样化、成人化、智能化、集团化发展
农村青少年犯罪中虽然获利型犯罪较多,但其它一些犯罪现象也时有发生并且危害性越来越大(见表一和表二)未成年人中出现了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奸淫幼女罪)这些犯罪现象已经成人化。但在农村青少年中已经存在并有扩大的趋势,表一、表二的数据还表明农村青少年犯罪分子在不断的触犯刑法罪名,更在不断的改进犯罪方式。作案前进行策划、踩点、作案时有分工、掩护、作案后破坏、伪造现场。(大理市喜洲镇变压器被盗充分体现了这些特点)犯罪团伙利用“双节”人们思想的轻视,进行“分工作业”形成“一条龙”的犯罪组合、踩点、变卖、分赃各有人负责。从表二我们还可看出,越是近几年出现的青少年犯罪,对社会危害越大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不良后果越突出,这些新出现的犯罪现象如不加以严厉打击,那么由于青少年的模仿意识和“模范”效应,其后果及影响就会越危险。
(四)犯罪年龄呈现出低龄化趋势
近几年来我省贫困地区农村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低龄化趋势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增多(见表二),并且在一些地区出现了13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青少年首次触犯刑法的年龄由16.5周岁提前到14.5周岁14。农村青少年犯罪人数呈增长趋势(见表二)对社会的危害也越来越大。
贫困地区农村青少年犯罪特点很多。在此,就调查地区所得资料进行分析,发现这几种是比较突出的。
三、导致犯罪的外在因素
造成贫困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很多,既有青少年好奇心理、逆反心理、自控力弱,法制观念素质差等个人因素,也有初等教育中重智育轻德育,忽视对学生思想品德和心理素质培养,法制教育不力等原因,还有家庭社会的负面影响。在此,仅就调查中涉及到的外在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一)法制观念淡漠,不知法,不懂法,现象普遍存在
通过这次调查我们发现,现代法律对于贫困地区的农村青少年来说,整体上法律意识比较淡漠,不能正确,清楚地理解法律顾的指令模式,不知道自己有些什么法律权利,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也不知道如何保护,而农村青少年犯罪状况大多与青少年所认识的法律意识有密切关系。据武定县公安机关的统计表明,在抓获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有97.3%⑦的对我国法律一无所知或一知半解。在调查中,还有这样一个情况:马树乡一张姓青年21岁⑦,从小就与爷爷(或父亲),在山上放牛羊。一天,由羊吃了别人的庄稼而被打伤并抢走3只羊后,张姓青年不是想到与他人(庄稼主人)交涉要求返还和赔偿他的羊,而是拿起自己的镰刀追上那人砍伤他的手和脚而致残,最终自己也走上犯罪道路。
我省地处边远,贫困地区受经济条件、家庭伦理等因素的影响,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严重不足,再加上相当多的农民又是文盲半文盲,就更显得法制观念淡薄。农村青少年由于受学校教育有限,而在受教育中没有法制课程的教育,同样法制观念更加贫乏,再加上青少年生理、心理的不完善,难以自我控制,不会考虑到所作所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对自己的不公平性,很容易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对待侵犯自己权利的人和事,致使自己也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二)初等教育中忽视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我省贫困地区农村的教育绝对滞后,大多数未成年人仅只能接受小学教育,而我国的教育体系中,初等学校尚未设立有关的法制课程,再加贫困地区对农村教育投入不足很多适龄儿单尚未能实现受教育的权利,就更谈不上法制教育。巧家县马树乡有人口2.7万多人,仅有10所小学和一所初级中学,并且初中还承担着另一个乡的初级中学教育任务⑦。整个马树乡的学校教学设备严重不足,既便是有一些也是破烂不堪,在各小学中也仅只能维持语文、数学的教学任务。法制教育对于农村学校的教师和学生来说可想而不可及。教育的好坏以及青少年教育的多少,直接影响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多少,据武定县公安局的统计表明,全县农村青少年犯罪分子中,文盲、半文盲占了85%以上⑦。并且犯罪手段比较残忍;初中文化水平占了10%,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犯罪情况较少,有些年份几乎没有。巧家县马树乡1999年发生的“无头案”、“碎尸案” ⑦均为小学尚未毕业的农村青少年所为,在报复心理的驱使下杀死仇人后还不泄恨,用斧头把尸体破碎丢在山沟里,如果他们文化素质高一点,如果在学校教育他们知道一点点法律知识,那么,也许这些案件不会发生。
(三)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对我国经济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但一方面由于传统计划经济和中国两千多年封建文化的影响,对市场经济中的一些新鲜事物没有全面正确理解;另一方面由于改革开放中一些环节没有做好,使得西方一些腐朽文化流进中国腐蚀着青少年幼小的心灵,使得农村青少年对改革开放有种盲目崇拜性,再加上农村宣传上方式方法没有掌握好,形成不必要的误导,而致使农村青少年走上犯罪之路。如表二中1998年两人犯盗窃罪,他们在供词中说:“墙上写着发展才是硬道理,我们也经常听一些讲‘先富起来再说’之类的,我就趁他家(受害人)没有人,把电视机和影碟机偷了出来……”⑦又如表二中2000年两名未成年人犯奸淫幼女罪,其中一人承认:“在街上看了黄色录像,并且经常听说西方有什么‘性解放’,就是想和哪个女孩好就和哪个女孩好,于是那天我就把她骗到了空房子里……”⑦
贫困地区农村青少年由于自身文化素质和生理、心理的不成熟,社会上一些宣传的误导和社会风气的败坏,使得青少年在自身发展方向上形成徘徊,找不到正确目标,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定型和农村一些领导腐败,贫富不均的误导下容易形成模仿,攀比心态,从而轻易走上犯罪道路。
(四)对农村青少年犯罪打击力度不够
一方面由于我省贫困地区农村面广,人口分散,青少年犯罪现象复杂,公安机关取证难、侦破难、群众报案少,使得打击力度不够。另一方面,贫困地区农村里的派出所人员成份复杂,正规编制少。如巧家县马树乡派出所,仅只有3名干警,却有8名协管员,而这些协管员大多是街上的混混、地痞,他们的素质十分低下,并且没有原则性,使得一些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难以达到打击的目的。据祥云县公安机关的资料表明,全县盗窃案件发案数占刑事案件的85%,而侦破的仅为27.18%⑦;又如巧家县马树乡发生的“无头案”由于现场遭到破坏,并且不止一个犯罪现场,使得公安机关难以取证侦破。在我们的调查中广大农民普遍对派出所的办案效率提出了质疑,对司法人员的腐败深恶痛绝,我们试想,一个腐败的司法群体能秉公执法吗?“上行下效”使得一些农村青少年在犯罪之后,买通派出所里的工作人员或作案后流窜至其它地方,这样使得农村青少年的犯罪日益猖狂,农民的权益时常受到威胁。
(五)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种种丑恶现象严重侵蚀着我们周围环境,社会风气日益败坏,道德水平下降,极端个人主义抬头。基层干部集体腐败现象突出,封建迷信、黄、赌、毒深渣泛起。使得社会环境中的青少年难以明辨是非,难以掌握自己,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的农村,一些失学和失业的青少年在家无所事事,成天在集镇上游手好闲,受社会不良因素影响,在自我克制力低弱和意志不坚定的情况下违法犯罪(见表二中2000年发生的奸淫幼女罪,就是受黄色文化的影响而导致的)。
四、预防贫困地区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社会的三大公害之一⑧。对于我省贫困地区农村青少年的犯罪状况,通过这次调查分析我们认为应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才能达到“防患于未然”。
(一)强化教育,加强法制宣传
通过我们的调查发现,农村青少年受教育程度的深浅,直接影响着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多少,加强农村青少年的教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教育就是有意识、有目的增进人们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思想品德的活动,教育活动主要有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1、家庭教育
家庭是传播和学习科学文化、传统社会道德规范的重要场所和课堂,家庭教育对于儿童人格的形成和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⑩。农村家庭里父母和长辈是儿童的第一教师和榜样。大多数农村父母由于受历史因素的影响没有得到很好的教育,所以在改革开放的今天,不能倚老卖老,而是要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努力学习新的知识,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无论是言谈举止,还是生活方式都要严格要求自己,在生活各方面做子女的榜样;其次在家庭教育中长辈必须讲究教育的方式方法,对子女的教育应是平等的、民主的和宽容的,不能是棍棒之下的咒骂和放纵之下的溺爱,更不能重男轻女,大理市农村近几年来青少年吸毒中男性居多,就属于“放纵的溺爱”和“重男轻女”(见表一的数据);再次,要营造一个良好向上的家风,父母始终要保持家庭结构的稳定与和睦的家庭气氛,全家人应团结一心,尽力改善家庭生活条件,以良好的家庭风气影响青少年。在调查中我们发现:那些父母经常吵架,分居或个人生活不检点的家庭里,青少年性格大多孤僻、内向、脾气暴燥,容易一意孤行而犯罪。而家庭和睦的青少年,大多性格开朗,热爱亲人和明辨是非的能力。
2、学校教育
学校是传受社会科学文化与社会规范的重要场所,对于青少年后天培养有重大影响力。学校要全面贯彻党支部和政府的教育方针,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学校工作的监督,促进学校教育方针,重视德、智、体、美、劳等诸多方面的全面发展,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把加强学生思想教育、政治教育、教育作为工作重点。学校要彻底招转教育活动中重智育轻德育,无法制教育;重视尖子生忽视轻视差生,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做法,教育主部门也要改变评价学校,教师的方式,不能以升学率以概全貌。我们建议在小学高年级和初级中学里开设专门的法制课程,向学生讲解我国的法律法规,从小培养学生具备法律知识和其它科学文化知识,聘讲司法部门的专业人员作学校的辅导员定期开展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活动,学校和教师应全面指导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爱国主义情操。
3、强化社会教育,加强法制宣传
社会教育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社会环境的好坏,社会教育尤其是对没有设学校教育的农村青少年来说是最佳方式,农村中小学未开设有专门的法制课,这就需要社会教育来补充,普法宣传期间,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要把一些普法读物发给学生和制成墙报,司法部门应充分利用农村集镇人口密集时大力宣传,通过广播、墙报、标语和法制咨询服务来实现农村地区的普法宣传。从普法到懂法,从懂法到用法是检验社会教育,特别是法制宣传工作成败的关键,另一方面,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狠抓精神文明建设,为青少年提供更多、更优秀的精神食粮,真正做到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高尚的精神塑造人,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建议采取农民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社会教育(即法制宣传)。
加强法制宣传,更要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和敬业精神,充分利用“3·15”普法宣传把法律知识送到各村各寨,深入田间地头与农民广泛交往,无私的为农民咨询服务。
搞好社会教育工作,给农村青少年提供一个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对于预防青少年犯罪,有重大的作用。
(二)优化环境
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良好的环境对于尚未完全成熟的青少年来说是一个积极的外在因素。对贫困地区农村社会来说,优化环境主要是规范大众传播,深入开展反腐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1、规范大众传播
“大众传播是职业传播者(如新闻单位、出版发行单位)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如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书籍)将大量信息传递给分散的大众”,大众传播的作用是报导、教育、娱乐、监督。但现在有些大众传播媒介都偏离了大众传播的真实作用,以追求经济利益为最高目的,用低级庸俗的文字和图片愚弄视听。
农村青少年相对来说,社会阅力少,是非观念模糊,模仿性强,盲目崇拜性高等特点,使他们容易受到传媒潜移默化的负面影响,诱发犯罪。如巧家县马树乡发生的“无头案”就是受录像中一些犯罪镜头的影响而采取的。
规范大众传媒就是有关方面(指新闻、文化影视主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过分宣传犯罪和变异行为的机构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对宣传“黄色文化”的机构要坚决打击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无节制报露社会丑恶,消极腐败的坚决予以干预,特别是对于贫因地区,规范大众传播更是紧迫,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乡村里的录像室、电影院晚上都以黄色和暴力音像制品为主,且观看的大众中青少年有很大的成份,特别是离学校不远的录像室,几乎全部以青少年为主。
规范大众传播的正面教育意义,提倡真善美,为农村青少年营造一个正确的舆论环境。
2、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消除腐败对青少年的毒害和影响
调查中,我们发现广大农民都对乡和村两级政府人员的腐败不满,一部分党员干部腐化堕落,导致农村青少年信仰发生危机。特别是对贫困山区来说,部分党员干部通过非法手段轻而易举致富,而农村辛劳一辈子也依然贫困,一些农村青少年就会形成错误的致富观念。如表二中1999年一盗窃犯所说:“当官的利用权力明着要,我们只有暗着来。”⑦作案时心安理得毫无罪责感。为此,各级党委,政府应认真开展反腐败斗争,强化纪检部门的权力,不能拉帮结伙,相互包庇,走过场,流于应付上面的检查,更不能台上说一套,台下做一套,要对腐败问题严打不怠,为青少年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风气。
3、加强基层民主建设让一部分青少年参与对社会的管理
“村民自治”已在各地相继推广,各村委会出相继成立,但这并不代表就扩大了农村基层民主。调查中我们发现:马树乡的一个村,按村民自治的规定应由4人组成村民委员会,但在选举中,乡政府派人拉关系,下命令指派,只能选谁和谁,并且在选举后,借口村务事情多,增设了2个村民委员,使得全村村民委员达到6个,超过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同时,加重了村民的负担。
我们希望基层民主建设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格执行,让村民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选出能代表自己的意志的候选人,只有真正实现基层民主,才能让农村青少年感受到社会主义主人翁的地位和荣誉,才能杜绝青少年逆反心理的加剧而犯罪。
(三)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
各级部门要确实把未成年人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各乡镇党委、政府部门应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工作,立法机关也应尽快完善与《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使青少年受保护的法律、法规健全,在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力度的同时,落实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力。另外,政法部门在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成长过程,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针对青少年可朔性强、易变化的特点,绝对不能一判了之,与成年人犯罪相提并论。对青少年犯罪进行处罚后应做好思想工作,鼓励他们认真改造,重新做人,对犯过罪的青少年应同等看待,不应歧视和嘲笑。
结 语
通过这次调查,我们发现,对于农村青少年犯罪现象应做具体分析,对于预防农村青少年犯罪应采取综合治理的方针,而不应是重一头、轻一头。
综合治理是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运用法律的、政治的、经济的、思想的、行政的、教育的和文化的各种手段,打击犯罪,改造罪犯,不断消除犯罪原因和因素,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13。
农村青少年犯罪涉及到了社会的各方面,并具有极其复杂的因素和变化过程,表现出高度的综合因素和综合过程,各乡镇应在党委的领导下把各界社会成员调动起来,结合各自地方的特点和工作性质,坚持综合治理,尽可能消除或减少可能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不稳定因素,对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