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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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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

一、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

        1、定义:指中小学生在学校管理下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

2、空间范围:学校红线范围内

  【案例一】:2006年3月10早8时许,安徽泾县黄村镇中心小学学生王某赶到学校将书包放到课桌上后,见离830分上课时间还早,就准备到外面玩一会再回校上课。正当王某横穿学校门前的公路时,与一辆农用车相撞造成重伤。王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王某因颅脑损伤遗留中度智力障碍,评定为6级伤残;该起事故共造成王某损失13.96万余元。王某的家长在对肇事车主起诉获得民事赔偿后,认为学校也负有管理工作的不足,把学校告上了法庭。

【案例一分析】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次交通事故是上课之前在学校的大门外发生,既不在特定的正常教学时间内,也不在特定的学校管理范围内。因此,被告黄村小学在此时间和空间内对王某不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其对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我们的启示】1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要学法、知法、用法,既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2要经常性的教育学生要按照学校的要求离校或者返校;

3、时间范围:周一至周五

【案例二】江西省鄱阳县私立博文中学高三年级学生何洪。20061213,下晚自习后到同学处拿书时与在校生王涛、石海发生冲突。事后,原告与同学到食堂吃夜宵回宿舍途中,遭王涛、石海等人持刀报复,原告背部被砍两刀。为寻求保护,原告直奔学校保安的住处,在保安宿舍门口,王涛、石海抓住了原告,此时一名保安在场,但未能及时阻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王涛又用刀将原告的左臂砍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甲级、伤残七级。在追究凶手刑事责任并获民事赔偿后,何洪一家又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34480元。

【案例二分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博文中学系全日制寄宿式封闭型中学,对在其校就读的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被告对原告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教育和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人身伤害负有一定责任。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偿责任, 200773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搏文中学赔偿原告何洪各项费用15356.02

【案例二对我们的启示】1我们学校也是全寄宿制管理的学校,学生在校时,我们每一位教职工都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2当学生出现违纪现象或紧急要求帮助时,往往会找不到自己的班主任或者说是课任老师,这就要求每一位在现场的教职工都应负起责任,这不仅是师德的要求,也是法律上的责任。3课前课后、早晚自习前后,往往是我们管理的边际时间,如有可能班主任尽量要巡视课室和宿舍,各年级安排的值班行政,也要加强巡视的力度,做到自己应尽的职责。

4 过错归则原则:

【案例三】罗剑锋在广东省兴宁市一个中学建筑工地做工期间,与该校学生李平(化名)相识后经常往来。200318日晚7时,本应住宿在学校的学生李平带黄苑、李玲(均为化名)两名女同学应罗剑锋之邀去玩,罗剑锋、邬文通乘机将3名中学生“请”到邬家强家吃晚饭。晚饭后,李平与两名女同学一直在邬家强家看电视、听歌。晚上12时许,3绑匪露出狰狞面目,将3名中学生分别关押在不同房间。邬文通、邬家强勒令李平打电话给其父亲,勒索20万元,但遭到李父的拒绝。邬文通、邬家强将3名中学生杀害后潜逃,后被深圳公安局抓获。

20031014,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绑架罪判处邬文通、邬家强死刑;判处罗剑锋无期徒刑。同时,判决3名被告人赔偿受害学生家长经济损失246889.28元。但是赔偿款一直未能得到落实。20049153位受害学生的家长分别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61449.44元。庭审中,受害学生家长认为,他们的子女是该学校的在校住宿生,家长将子女托付给学校,学校应承担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但家长一直未接到学校有关他们子女离校的通知,致使他们的子女离校后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最终遭遇绑架、杀害,为此学校应承担其失职造成3名学生遇害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分析】学校认为受害学生遇害并非在学校内,而是发生在其擅自离校期间。学校或教师并未发生任何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违法行为,且法院已对3名学生家长的经济损失作出判决,3名学生家长告他们赔偿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法院认为,3名受害人都是未成年人,学校对其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按照该中学的规定,在校住宿学生在星期三下午放学后可自行回家,次日早上第一节课上课时由老师点名检查学生到校的情况。但在血案发生当天,老师在得知这3名学生没有到校时,却一直未与3名学生的家长通报相关情况,导致3名学生因脱离监护而受到伤害,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虽然之前已经判决凶手赔偿家长的损失,但实际上家长至今没有收到任何的赔偿,对此,学校应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学校赔偿30%损失给家长,即74066.78元。

    【案例三对我们的启示】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2我校规定学生是星期天晚上返校,星期五或星期六离校,班主任老师要根据年级的要求将各自返校离校的时间与家长明确讲清。至于其它非正常离校的信息一定要及时与家长沟通。学校要规定,学生请假时,原则上要与家长沟通好。如遇学生生病,情况紧急,要让学生尽快就医,同时尽快与家长联系。

二、  学校伤害事故的种类及其预防

1、学校设施不良导致伤害及其预防(危房、床、门窗、栏杆等)

【案例四】20001016上午930分,湖北省随州市淅河镇沙河庙村小学9岁学生钦小涛在教学楼二楼与同学玩捉迷藏游戏时,攀登阳台内侧花格衬,身体重心发生偏移坠下楼来,当场昏迷。随后被随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颅底骨折,右手腕骨折,头皮血肿”,成为“植物人”,司法技术鉴定为一级伤残。

【案例四分析】《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明确规定:“中小学校的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毫米,栏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衬。”而某镇57所村级小学所有的教学楼房护栏都不超过900毫米,许多护栏由带有花格衬的钢结构组成。某小学的走廊护栏只有800毫米高,原来设计的是砖墙,包工头为了省钱,改成了钢筋结构。有的学校护栏高度仅为600毫米,中间间隙最大的有300毫米

   【案例四对我们的启示】1要尽量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等,以及对于学生管理的规定,在校园网学生工作处频道,都有上传,请班主任老师尽可能熟悉,并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2我们学校的建筑设施总体上是符合要求的。但在使用过程中,当出现了失修、损坏的情况下,要及时报告、督促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2、  教师教育不当导致伤害(体罚学生、辱骂学生、恐吓学生、赶走学生)

【案例五】200210月底一个星期天的晚上,电白某中学刚考完中段试,经过一个周末老师紧张的评卷,学生各科成绩出来了,作为初二重点班班主任杨老师也牺牲了一个周末时间,收集齐各科成绩并统计出来,并按成绩高低排出了名次。星期天晚上学生回校上自修,杨老师抱着高度的责任感,立即找到了班中最差,退步最大,平时很好动的学生梁某某到办公室谈话。当时,杨老师情绪较激动,因为看到本班未曾有过学生五大主科有四大主科不合格的现象。加上近段时间,学校在“创优争先”活动中,该班未能获得“流动红旗”都是因学生梁某某而造成的。杨老师开始把排名榜拿给学生梁某某看,并抑制不住情绪就骂了起来:“你怎么搞的?要不要面子,考了这样的成绩你不如死了算了……”老师不断地骂,学生梁某某本来看到成绩很差就感到很羞愧,再面对班主任在几个老师面前骂他去死,一气之下真的走出门口从三楼走廊跳了下去。随着一声惨叫,学生梁某某倒在地上昏死过去。后经学校及时送到当地医院抢救,幸好挽回性命,但双脚造成粉碎性骨折。后来家长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并要求对杨老师判刑。

【案例五分析】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2法院根据调查事实判决该校负责赔偿该学生医药费和其他损失费,没有支持原告要求给予刑事处罚的请求。教育局对该教师进行了记过处分,并要求该校负责人作出检讨,通报全市。

【案例五对我们的启示】1要加强自身的修养,提高师德水平;2处理学生偶发事件时,要首先处理好自己的心情,冷静下来,有一个比较妥当的解决方案时,再接触学生,并做好后续跟踪工作。

3、  学校管理疏漏导致伤害及其预防(课内、课间、课后管理疏漏、校外活动管理疏漏、

校园出入管理疏漏、调整上课安排没有通知家长、学生特异体质、发生伤害没有及时救治)

【案例六】佛山市南海区某学校12岁的学生小安在学校晚自修课间时间与同学陈某玩耍奔跑中跌倒,当场折断一颗门牙。

任课老师罗某了解情况后,认为问题不大,安排一名同学陪小安到学校医务室治疗。值班校医胡某见伤口没有大量出血,就用生理盐水冲洗,用棉签擦干净进行止血。之后小安也没敢告诉父母。2005429,小安的生活老师孙某看到小安缺了一颗门牙,以为是正常换牙,没有作进一步的处理也没有通知家长。2005430,小安放学回家,吃饭的时候他的父母才发现小安少了一颗牙。家长将小安送院治疗,结果是牙齿横折,要作瓷冠修复,但要等到18岁以后,此外,还诊断出脑震荡后遗症。于是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确定小安与陈某各承担事故的15%责任,学校承担事故的70%责任,判决学校应赔偿小安因伤害事件造成的损失37000元,陈某的父母应该赔偿7454元。

案例六分析】学校的过错有两点——首先,他们未尽相关的管理义务。任课老师罗某就在事发现场,但看到小安与同学陈某玩耍奔跑,却未及时告诫制止。其次,学校也没有尽到救助及告知义务。对小安断牙,没有作进一步的处理也没有通知原家长。

【案例六对我们的启示】对学生活动中可预见的危险因素,要及时进行处理。当学校伤害事故发生后,要作如下处理:A及时救治;B保全证据;C依法赔偿D尽量投保

附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91日起施行。

文章录入:邓少锋    责任编辑:邓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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