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38课时
第五单元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国已逐渐进入法治时代,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什么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的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第一节 从尊重宪法开始
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让学生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最高的法律效力。引导学生树立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从而明白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教学重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树立宪法意识
教学难点 宪法是最高的行为准则
教学过程
P73页猜字迷
“排行我老大,国法之根本;子由母产生,冲突我有效”打一法律名称
生:宪法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师: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依照法治治理国家,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要从尊重宪法、维护宪法开始。
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是我国的根本法,是其他法律产生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是无效的。
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问题。
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国家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我国的国家根本任务: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我国的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还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国徵、国旗、国歌等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
2)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3)普通法律也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消和宣布无效。
思考题:P72页李炬所在村的一件事
根据所学的知识,王勇胜诉的理由是什么?
3、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其目的是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使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
如果以我国第一部正式宪法--1954年宪法的诞生为开端的话,到目前为止,在共和国半个世纪的历程中我国宪法已经作过9次修改,即3次全部修改(分别是1975年、1978年、1982年)和6次局部修改(分别是1979年、1980年、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
宪法地位的确定,不仅有一系列法律为之配套,而且要有大批国家机关和行政管理人员为之服务。在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的时候,必须遵循一个至高无上的原则:
二、宪法是最高的行为准则
1、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的最高行为准则。
师: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谁?人民通过什么方式管理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权力机关是什么关系?
生: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通过宪法把国家权力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人民代表大会有最高的立法权、最高任免权、最高决定权、最高监督权,但这些权力的具体落实要通过各种国家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把部分权利交给政府、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行使。反过来说,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行使着不同的国家权力。
(1)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做宪法和法律禁止做的事
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一大特色是行政与司法合一,政府凌驾于法律之上。在这种政治化社会中,“人治”代替“法治”;政府是全能的,具有巨大的权威。而现在,这种封建残余思想还在影响着某些人的行为。
思考:P74页说一说县公安局的做法对吗?为什么?
(2)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做宪法和法律规定做的事
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3)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做宪法和法律未授权的事
2、宪法是一切团体和组织的最高行为准则。
任何组织和团体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都必须遵守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我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遵守宪法方面,应该而且必须为其他团体和组织做出表率。然而,由于长期以来法制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原因,知法守法的观念在一些人头脑中仍很淡薄,“长官意志”等现象屡屡发生。
举例: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部分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买官卖官,辜负了人民对他们的信任,也亵渎了人民赋予他们的神圣权力。
视频:《陈炳根》,陈克杰、近期的郑晓喻等,金钱的诱惑,使他由拓荒牛变成阶下囚。
教师出示近年来我国的几大贪污案的处理结果。说明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但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3、宪法是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宪法第 56条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教师给学生介绍前一时期的热点新闻——刘晓庆因涉嫌偷税漏税被依法拘留。
一般来说,宪法通过三种方式规范公民行为:
(1)提倡或肯定公民的某些行为。(板书)
兴办教育;遵守公德。
(2)禁止或否定公民的某些行为。(板书)
煞风景;被猎杀的藏羚羊尸体;森林公安执法人员在清点已被宰杀的野生动物;森林公安执法人员在展示查获的黑熊熊掌(宪法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3)要求公民必须做出某些行为。
追星族。说明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在我国,一切违宪行为都要受到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
课中小结:本节课的内容是将上节课的内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体化,即:通过宪法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一切社会团体和组织、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突显它的极大的约束力和概括力。任何人不得做与宪法和法律相违背的事,从而牢牢地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作用。
三、树立宪法意识
在很多人心目中,宪法是高高在上的一部大法,和我们的生活没有太多的关系。谈谈看法。
宪法与公民的生活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宪法就在我们身边,时刻衡量着每个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前面所学的宪法通过三种方式规范公民行为就是一种联系。其次,宪法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密切相关,因为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一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权利很多,只有由国家法律所确认的权利,才是合法的权利,国家才予以保护。
P75页,我当法官(参考书P101页)
1)宪法第十九条: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2)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四十九条:父母肯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3)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4)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小结:宪法就在我们身边,它既是我们生活的基本依据,也是我们行为的最高规范。
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是我们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每个公民都要树立宪法意识,经常检视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范,并勇于同违反宪法的行为做斗争。
活动建议
我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近几年的主题是什么?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1年4月26日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基础,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因此,将现行宪法的实施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充分体现了宪法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体现了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 2001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2002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2003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主题是“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2004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的主题为 “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2005年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为“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2006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主题为: “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39、40课时
第二节 树立法律的权威
教学目标:通过学习,让学生理解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确立法高于,法大于权的根本原则,维护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地位,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教学重点】:理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意义。
【教学难点】:能运用法律知识与社会生活中的不法现象做斗争。
第一课时:
【导入】
讲述《家园》,感知法制化的社会带给我们安全的生存环境,稳定的生产生活,甚至给社会带来广阔的发展前景。
【活动】(课前布置)
法律权威的基本含义,就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是唯一的权威。具体说来,首先,法律必须在整个社会调制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得以政策、道德、习俗等调整手段或其它社会规范冲击或代替法律。其次,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为最高权威。它不但要求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要求执政党的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而不允许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要自觉地认同和崇尚法律,并外化为积极主动的实际行为。
P771. 查一查:我们已有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大约有多少?
2. 议一议: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是不是已经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承接: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是指国家有着比较完备的法律,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关系,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有根据,司法有准绳,公民活动有章可循,行为有法可依。
【讨论】对下列案件,如果你是法官,会作出怎样的判决?
呈现讨论题:一个父亲,将他罪恶多端,横行乡里的儿子打死,父亲认为自己为国家和社会除掉了一个毒瘤,村民称赞该父亲“大义灭亲”。法律将会如何作出判决呢?
在学生讨论后,教师引导学生认识到这个父亲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要受到刑法追究的。法律规定了我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这个父亲虽然有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但他没有剥夺儿子生命的权利,他做了就是违法 行为。因此,我们每一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
教师再一次设问:面对作恶多端,横行乡里的儿子,这个父亲可以怎么做?
学生讨论(略)。
【我做法官】
由学生甲乙丙丁分别扮演某村民、小偷。两警察,演绎教材079页“小偷状告失主”典型案例。表演完毕后,展现讨论题:
(1) 小偷与失主已经私了,法院为何还要判决小偷有罪?
(2) 假如你是小偷状告失主案的审判长,你将做出怎样的判决?
承接: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是指执法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思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典型案例】 展示《田凤山一审被判无期徒刑》案例: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记者田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7日依法对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田凤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田凤山利用其担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国土资源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36万余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
学生讨论:
(1) 田凤山案发前,担任过哪些职务?
(2) 田凤山被判刑,给我们哪些启示?
教师引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谁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依法治国要坚持违法必究,对一切违法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教师小结】依法治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前提条件,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重要保障。
第二课时:
【导入】
讲述《贪赃的后门.》,使学生明白“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道理,贪赃枉法者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你说我说】人的一生中有可能要与哪些政府部门打交道?
承接:政府机关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政府能否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活质量的高低。
【课堂辩论】
以权大还是法大为题,全班学生分正反两方展开辩论。
正方:权比法大
反方:法比权大
依法行政。从我国历史传统看,行政机关往往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权压法,以权废法。从我国现实看,行政机关是一个权力最高,与公民民主权利关系最为密切的机构。因此,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是树立法律权威的一重要因素。实现依法行政,不但要强化行政机关的守法观念,更要强化民主监督和权力制约,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健全和完善重大决策的各种规章制度,防止出现法律真空地带,法外用权
。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都严格依法(包括宪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事务,治理国家。世界各国都一样,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且休戚相关,因而权力最大、机构最多、人数最众的,是行政机关。自然,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办事,对公民的榜样作用也最强。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百分之八十都须行政机关执行。因此,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将从总体上决定我国能否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实践看,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也在于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行使的特点之一是首长负责制,是命令和服从。同时,行政事务的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强调办事速度,强调行政效率,并给予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方式上的这些特殊性,使人们习惯于按个人的意志行事,忽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
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方面,自然会增加些不利因素。因此,很多国家都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力图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提供基本的行为规则,使行政机关与法院一样,都受程序约束,以保障依法行政。
事实上,我国长期以来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也很少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提出要求;而是把“依法”看成仅仅是司法机关的事。我们一直把公、检、法称为执法机关,只有执行刑事法律才是执法,才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并不把行政机关也看成是执法机关。产生这种偏颇有其历史原因,这里不作探索。
把行政机关列为执法机关,称为行政执法,是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行政诉讼法颁行以后的事。但至今仍有人只把部分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而将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排除在外。当然,这并不是说在此以前就不存在行政执法,而是说,人们尚未将实际存在的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和要求,恢复其执法机关的地位。认识上的这种偏颇,自然也将增加依法行政的难度。
【案例分析】
湖北省天门市优秀企业家陈远豪因不“听”市领导的“话”,先市被“双规”,尔后被批捕,最后被当地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经过艰难抗争,2003年3月13日,二审法院依法正式宣布陈远豪无罪。
市政府要陈拿出200万元弥补财政缺口,陈不同意;当地税务局想向陈借钱用与发工资,被陈回绝;市领导视察了陈领导的企业后,又不想留领导吃饭。
问:(1)陈远豪为什么被判处有期徒刑?
(2)本案留给我们什么启示?
承接: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依法行政的重心和实质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
【议一议】展教材081页“听证会”材料
问:举行听证会对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分别有什么作用?
在小组讨论、交流的基础上,教师给予必要的引导。
【案例回放】
轰动全国的“杀妻冤案”当事人佘祥林及其家人与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局签订了国家赔偿协议书,共获国家赔偿45万元。当年为佘祥林案作“良心证明”的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村民倪新海、聂麦清共获赔2.5万元。根据赔偿协议书,佘祥林在国家赔偿请求书中提出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赔偿请求总计126万元。双方协商确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京山县公安局一次性赔偿佘祥林226000元。
四川某县一位负责人,当检察机关准备逮捕他手下一位贪污、受贿的干将时,这位“大人”竟自恃“权威”,号令检察官:不经我批准,不准逮捕。后又百般阻扰,结果自己也因犯妨害公务罪而锒铛入狱。此类毫无法治观念的官员,在现实生活中,恐不少见。
设问:(1)佘祥林为什么能得到国家赔偿?
(2)这两则材料给我们什么启示?【教师小结】 (略)
【课堂拓展】如果和行政机关发生纠纷,你会怎样处理?
A、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B、到其上一级主管机关寻求解决
C、民不与官斗,认了 D、没想好
第41、42课时
第三节 我们也有监督权
一、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知道监督权的涵义,以及明确实施监督的方式方法和途径。
【教学难点】对监督权的理解, 明确监督权既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教学设计:
(一)、导入 出示材料 书本P83
让学生自学引言材料,使学生明白:每一位公民都要积极行使监督权,维护法律的权威,做一个有责任的公民。在学习引言的基础上的拓展提问:
1、 在你的生活中是否也经常遇到类似的情况?
2、 发生这些情况的原因是什么?(某些人的法律意识差和有关执法力度不够)
3、当你遇到这种情况你会怎样做?
师:从这个案例中看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要求我们自觉遵守法律,而且要求我们关注法律实施的和司法的公正,积极行使公民的监督权,维护法律的权威。(引出课题:法律实施与司法公正需要监督:)
过渡:那么究竟什么是监督权?我们为什么要实施监督权呢?
(二) 新课学习:
1、 案件聚集
1) 、阅读教材第84页刘涌案件,并思考从刘涌案件的审判中,法律是如何得到贯彻实施的?你还能举出类似的例子吗?
2) 、从刘涌案件中,请你说说司法公正是如何得到维护的?
师:实行依法治国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维护司法公正,需要加强法律监督。
2、 案例分析
出示书本第85页强行集资案例,提问:
1)、在上述案例中,谁行使监督权?监督权的行使产生了什么作用?
2)、除了上述监督途径之外,法律监督还有哪些途径?在实施监督权的过程中我们应选择哪些适宜的方式?(行使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取得国家赔偿权)
通过学生的思考与交流,得出结论:作为公民既有依法监督法律实施和司法公正的权利,也有积极参与监督、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引出书本第86页郭光允的事迹,让学生感受到监督权的实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
学生互动,感受行使监督权是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
3、 小组讨论
我们行使监督权(结合书本第87页罗晓材料)
提问:P87页
1)、有同学认为,行使监督权是大人们的事,我们中学生无法行使监督权。你认为怎样?
2)、当你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切实履行他们的责任,没有做好他们的应该做好的工作时,你有权_____________;
3)、当你和你的家人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公正对待时,你有权_____________________;
4)、当你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时,你有权________________(学生采取小组讨论的形式,并派代表在全班发言交流)
得出结论:
法律实施与司法公正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关注、支持和监督。我们可以通过行使监督权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国家、集体的利益,与社会生活中的违法和不公正的现象做斗争。
4、 学以致用
引导学生实施监督权必需合乎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指导学生阅读书本第87页咨询窗口)
1) 、你知道你所在选区的人大代表是谁吗?
2) 、你知道市长热线电话吗?
3) 、你知道如何通过新闻媒体来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
5、 课堂小结:在法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它是正义的化身,是人民的保护神。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就是关爱社会,关爱民生,关爱我们自己。
6、 课后延伸:就你身边存在的某一个突出问题,谈谈你准备如何来行使监督权?
单元活动设计:
本单元活动设计中设了四个活动,其中第1、第2、第3个活动都比较容易开展,建议教师着重准备好第4个活动。
活动目的:通过学生参与、实践,了解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是法律有效实施和司法公正的保障,体会法庭的严肃、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增强权利义务观念,掌握维护权益的有效方法。
活动步骤:
1、 课前准备
(1)学生熟悉案例材料。(如教材090页上的案例)
(2)确定模拟扮演分工。
从本班学生中选出若干人,分别扮演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原告、原告律师、被告律师等。不扮演角色的同学也做出分工,作为某具体角色的助理,参与学习、调查、研究和准备工作。
扮演准备服装,由班干部作出安排并准备模拟法庭所用的简单道具。
(3)根据案情和角色需要,分别复习、查找与此案审判有关的法律知识。
(4)开庭前布置模拟法庭现场。
2、开庭审理
审判长在核查诉讼参与人到齐之后,宣布正式开庭。
遵照审判长的安排,原告宣读诉状,并出示自己有利的证据。
原告辩护律师申诉诉讼请求的法律根据。
被告(或其律师)作答或者提出反诉,并出示自己的证据。
法庭辩论。
审判长宣判。
审判长宣布审判活动结束。
2、 活动总结
(1) 扮演者结合自己的角色,说明审理中受到的制约,说明自己参与活动的体会。
(2) 全班同学交流自己的心得。
(3) 由教师归纳学生意见,对此次活动作出一分为二的具体总结,并颁奖。
相关资料:
当代中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困境何在?是无法可依,还是有法不依?诚然,在目前立法中,确实存在着一些立法空白或立法不配套的现象,导致某些方面仍无法可依,直接影响和制约着依法治国的进程。但是,就中国的实际国情看,目前依法治国的最大障碍不在于法律的不完备,而在于有法不依。有法不依的导源性因素包括历史的、社会的、政治的、传统文化的以及道德的等诸多因素。其中,法律缺乏权威无疑是有法不依的一关键因素。本文拟就法律权威及其与法治建设的内在关系作一浅析。
法律权威的基本含义,就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是唯一的权威。具体说来,首先,法律必须在整个社会调制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得以政策、道德、习俗等调整手段或其它社会规范冲击或代替法律。我国在民主建设进程的初期,由于法制不完备,曾一度存在着政策至上的观念,主张依政策治国。随着法制的完备,政策治国的观念已失去其合理内核,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则成为必然。其次,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为最高权威。它不但要求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要求执政党的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而不允许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要自觉地认同和崇尚法律,并外化为积极主动的实际行为。
法律权威是实施法治的基本要素。美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潘恩指出:“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从表层意义上说,依法治国指的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而从实质意义上来讲,它则是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法只有树立起极大的权威,才会为社会成员所尊重、信赖和崇尚,并体现于他们的行为之中,从而实现由“应然”法治到“实然”法治的跨越。如果法失去权威,就如同一个没有尊严的人,任何社会成员都可以随意地蔑视、嘲笑和践踏,甚至被一些工具主义者玩弄于股掌之上。由立法机关制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就成为一纸空文,形同虚设。当法律形同虚设时,法治必然会被人治所代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也就只能是空想。因此,如同建造一幢大楼须有牢固的地基一样,实施依法治国只有树立起法律权威观念,才能支撑起法治的大厦。
犹如一粒种子的培育,需要适宜的环境才能生根发芽,开花结果,我国长达二千年的封 建专制造就了特殊的法治环境,法律权威的丧失成为法治进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羁绊。现实社会生活所折射出的法律权威丧失的征象主要表现为唯权是尚,漠视法律。无论是大权在握者或是普通民众都视权力为最高权威,最高追求。一些已攀登到权力宝座者把法视为自己手中可以随意驱使的奴婢,以言代法,以言废法,以权乱法,恣肆妄为。当前它突出地表现为有法不依和司法腐败。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有法不依的现象相当普遍,许多地方得到认真执行的法律仅有20%,有的地方只有10%.有法不依的现实揭示出一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唯权观念和对法律权威的蔑视,而其更为严重的后果则是导致公民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的形成。一旦公民的法理心理形成这种定势后,依法治国观念也就荡然无存了。
仅靠有法可依还远远不够,字面上的法律是空洞而脆弱的,它本身并不能唤起人们对它的内心激情。司法不但是实现社会主义最有力的手段,更是树立法律权威的最有效的工具。只有在严肃的司法实践中实现公众正义的价值追求,法才“不仅使法官本人,而且也使所有其他参与审判过程的人,使全社会的人都在灵魂深处体会到,肩负审判责任者必得摒除任何个人嗜好,个人偏见和任何先入为主的判断”,使“每一个参与其中的人都强使自己的个性依从于法律程序的要求。于是,法律正义的崇高信念-客观、公正、一致、平等、公平,就被戏剧化了”。而在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客观的原因,如司法没有真正实现独立,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执行困难等,社会公众通过司法谋求正义的愿望还难以真正实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众对法律权威的信赖。但是,真正对法律权威构成挑战的是司法腐败。司法人员尤其是基层司法工作者法律素质较低,他们迷信于手中的权力,悍然凌驾于法律之上,公然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私利,徇私枉法现象并非个别。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不公正的判决不但无法唤起公众的法律权威观念,而且导致公众对法律制度的否定,显然其对依法治国的危害是深远的。
如果说执法者缺乏法律权威观念会导致法治大厦的倾斜,那么,公众缺乏法律权威观念则能从根本上摧毁这座大厦。公众具有良好的法律权威观念就会孕育积极的权利意识,主动监督执法与司法行为,使倾斜的法治大厦重展风采。然而当前公众对法权威的认同与信奉程度却令人沮丧,“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对于公众而言,仍是一个美丽的肥皂泡。在公众看来,法律只是统治的工具,如果不服从法律,就会招致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制裁与惩罚。这种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使得民众从内心情感上自发地排斥法律,视法为自己生活中的障碍。同时,虽然我国民众已接受过十几年普法教育(zh09)的熏陶,但法在他们眼里仍然是陌生的,甚至恐怖莫测的。对待生活中的各种纠纷,无论是民事的、经济的,还是刑事的,相当一部分民众仍趋向于私人协商解决。面对不公正的待遇,他们首先考虑的是低调处理,在忍无可忍时则采取原始的救济-报复。当这一原始救济手段被证明是无效时,才被迫选择司法救济。但此时他们崇尚的并不是法的公正,而是一个可以操纵法的人的公正。公众对法的权威感的丧失,其导源性因素有:唯权是尚的历史文化传统导致人们对权力的尊崇和对法律的蔑视;被有法不依和司法腐败亵渎了的法律权威;较高的法律成本费用演化为公众对法律的规避和抛弃等。法在公众冷漠的反映和敌视的态度中成为粉饰民主的一种可有可无的饰品。
我国的法治建设刚刚起步,而且是在较浓重的人治社会传统背景下走向法治的,就更需要确立法律权威观念。只有树立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至上权威,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伯尔曼曾说:“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律本身都促成对其自身神圣性的信念。它以各种方式要求人们的服从,不但付诸他们物质的、客观的、有限的、合理的利益,而且还向他们对超越社会功利的真理、正义和信仰进行呼吁。也就是说以一种不同于流行的现世主义和工具主义理论的方式确立法的神圣性。”?树立法律权威,必须做到:
1、法律本身应当是值得崇尚的良好的法律。这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基础要件。西方古代法治先驱亚里士多德曾讲过,法治的要素之一就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那么,什么是良好的法律呢?良好的法律必须能够充分表达民意。伯尔曼认为:“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就不会尊重法律。”只有当法律充分反映了社会成员的意志,社会成员才会对法律产生高度的认同,认识到法律并不是约束自己行为的羁绊,而是保护公民各种权利的手段,是自己生活中须臾不可分离的必需物。正因为法律是自己的,社会公众才会从内心尊重法律,法律也才真正具有权威性
法律所体现的社会意志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体现自由和保障自由。自由是市场经济的轴心。市场经济的取向要求瓦解封建社会的特权等级秩序,呼唤自由平等的权利主体精神。因此自由就成为现代公民的终极关怀价值,而肯定人的自由的最有力的方法就是人的自由的法律化。早年,马克思在批判普鲁士封建专制法律的基础上,就曾富有激情地指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ˉ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法律体现和保障自由意味着要扬弃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在法律的制定和运作中,要以使主体获得自由为宗旨,把法律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主导模式。具体而言,在社会的政治方面,法律要明确规定社会主体享有广泛的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在社会的经济方面,法律要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的基本规律,促进经济的发展;在社会的文化方面,法律要充分发挥推动功能,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司法方面,法律要保障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当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干涉和侵害时,要以强制措施确保得到补偿或恢复。
2、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良法为树立法律权威奠定了基础,而公众的法律观念则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内在支撑力。因为真正的法律权威只能来自于人们自觉自愿的认同和推崇。当公众将法律规则和制度内化为一种内心的观念时,公众对法的认识就注入了理性的角色和力量,积极肯定法的意义,自觉认同和尊重法律的权威。这就促使公众自主意识的觉醒,以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参与法治事业。法治也只有在社会公众积极主动参与的基础才可能真正实现。可见,公众法治观念对于法治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塑造公众的法治观念是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社会工程。就我国国情而言,公众法治观念的提高除了市场经济的自身培育外,主要靠普法教育(zh09)。我国曾先后开展了“一五”、“二五”和“三五”普法教育(zh09),使广大干部群众法律素质有了普遍提高。但我们今后在这方面的工作也需要改革,尤其是应转变法制教育(zh09)导向,从单纯普及法律知识转到培养公民法律精神方面上来。从实践中看,我国普法教育(zh09)多以守法教育(zh09)形式,这固然可树立法律权威-公民因畏惧法律而守法,但它却忽视了公众的主体性地位。这样,就会导致一些社会成员把法看成是国家强加于自己的、限制和束缚自己的工具,从而削弱了法律的权威。因此,今后普法工作的重点应转向对公民法律精神的培养。这就要求在普法教育(zh09)中,以普及法律知识为基础,进行现代法律价值观念的教育(zh09),如刑法中的罪刑法定观念,刑罚目的观念,民法中的主体平等观念,契约自由观念等。在普法教育(zh09)中,对于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层的法律价值观教育(zh09)尤为重要。因为他们是法律的执行者和具体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江泽民主席就特别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加强对法律和法学知识的学习,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基础。
3、公正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公正执法是树立法律权威观念的重要手段。为此必须做到:(1)依法行政。从我国历史传统看,行政机关往往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权压法,以权废法。从我国现实看,行政机关是一个权力最高,与公民民主权利关系最为密切的机构。因此,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是树立法律权威的一重要因素。实现依法行政,不但要强化行政机关的守法观念,更要强化民主监督和权力制约,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健全和完善重大决策的各种规章制度,防止出现法律真空地带,法外用权。(2)司法公正。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有力的保障手段。公正的司法判决会使公众信赖和尊崇法律。实现司法公正,笔者认为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司法独立,为此法院应实现司法经费单列和人事独立,以摆脱行政干预;改革审判制度,实行主审法官制,以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挠。第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为此,应建立科学的司法人员任职资格、考核、监督和奖罚制度。在任职方面,必须强调非法律专业人员不得从事司法工作。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不但要注重其业务素质,更要考核其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对于贪赃枉法、玩忽职守者必须严惩,对于不合格者坚决清退。总之,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重要因素。
三、分析说明题:(20分)
26、1)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我国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东突”是国际恐怖主义势力的一部分,恐怖主义是不断给国际社会带来危害的国际公害,危害了世界和平,是世界各国共同发展的严重阻碍,“东突”分子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破坏社会稳定,旨在分裂新疆,分裂中国。破坏国家统一。
3)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语言文字,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与少数民族同学平等友好相处;尊重少数民族同学的习俗;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同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作斗争。
27、1)说明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不断提高。说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放增长相对缓慢。
2)广东“十五”计划取得辉煌成就
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活动探究题:(10分)
28、1)我们的民族魂;弘扬民族精神小报
2)如:民族精神知多少;民族魂;永远的丰碑;爱国名人名言;民族精神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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