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5知道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包括: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接受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成年人接受成人教育;从社会其他合法教育机构、教育途径接受教育。 当今社会正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学习型社会。人人都要受教育,人要终生受教育。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人类知识急剧增加的形势下,一个人如果不接受教育,就不可能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很难找到好的工作岗位,甚至很难在社会上立足。只有接受教育、掌握知识本领,才能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才能丰富和完善自己,享受现代文明。因此,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受教育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是我们成长和发展的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侵犯我们受教育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当我们的受教育权被他人剥夺或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以采用非诉讼方式和诉讼方式予以维护。如:非诉讼方式有-----向有关部门反映;向人大代表提建议;要求停止侵害;申请学校帮助等等。诉讼方式-----依法提起上讼等 教育是促进社会进步、经济繁荣的巨大力量,这主要是由科技的作用决定的。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当今时代,各国的竞争实质上是以科技和经济实力为核心的综合国力的较量。我国实现现代化,科学技术是关键,基础在教育。从国家的繁荣发展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受教育又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就初中学生来说,正在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侵犯初中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有的表现为家长不让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的学校随意开除学生,有的校舍危险不能上课,有的教育场地被非法占用,有的不法分子扰乱学校秩序妨碍学生学习,等等 国家、社会和家庭为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创造了条件,学生则要履行受教育的义务。中学生履行受教育义务的要求有:对于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初中学生来说,要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既对个人成长和家庭有利,也对国家和社会有利;既是道德责任,也是法律义务。 珍惜学习机会: ①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要积极开展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注意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学习能力。②在当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信息爆炸、知识激增。要生存、要发展、要满足时代的需求,必须接受教育、勤于学习,更新知识、提升能力、学会学习。③在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我们要树立远大志向,要学会学习,学会终身学习。
★★★考点16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健康、生命和权利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国家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国家的未来,其生命和健康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保护。任何非法分割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利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 从民法的规定看,公民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公民的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隐私权等。公民的身份权包括荣 誉权和亲属权。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是公民的重要权利,与人身权密切相关,可大致将其归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 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健康权可以分为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公民作为人的存在、作为权利主体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权益,如果生命被剥夺,公民其他任何权利对于他来说都毫无意义。因此,生命权是公民第一位的重要人身权利。身体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两个方面。 有的孩子家长认为子女是他们的私有财产,子女犯了错误,父母怎么管教都是对的,于是对未成年子女随意打骂、虐待;有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不是关心、爱护、正确地教育,而是任意体罚、变相体罚;社会上有些人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发生溺婴、弃婴等现象。这些都是侵犯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违法行为。侵害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要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作为公民,同成年公民一样,其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生命和健康又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不受侵犯。”第8条规定:“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第15条规定:学校教职员“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17条规定:学校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集体活动,“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我国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我国婚姻法的第21条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此外,我国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具体规定。 鉴于现实生活中侵犯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时有发生,作为学生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因为现实问题复杂多样,维护自己生命健康的方式也就有多种情况。对于初中学生来说,重在预防、免受伤害,学会自我保护的基本方法;一旦受到伤害,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民事或者刑事等责任),以讨还公道。 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我们要求别人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享有权利,同样也有义务不伤害别人的生命和健康。这既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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