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
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地制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有力武器。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于其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和不成熟、不能独立等特性,需要对他们进行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分别规定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具体内容,了解这些基本内容,有助于学生维护自己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御不良影响和不良行为,进行自我保护,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了解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知道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自觉抵制“黄、赌、毒”和“法轮功”邪教等不良诱惑。
违法与犯罪,是法律的基本知识,又是法律对人们行为的禁止性规定,避免违法犯罪是人们行为的底线。
所谓违法,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宪法的行为、违反刑法的行为、违反民法的行为、违反行政法的行为等几类,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犯罪是违法行为的一种,即违反刑法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所谓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严重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是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一般违法与犯罪,二者在所违反的法律、对社会的危害、应受到的惩罚等方面,有着严格的界限。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1999年6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强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强调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家长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在该法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中,明确界定了“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些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对青少年有很大的危害。具有不良行为而不及时改正,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严重不良行为已属违法行为,如不矫治极易滑向犯罪的泥潭。
自觉抵御诱惑,是避免违法犯罪的重要主观条件。其中的“黄”,指淫秽的读物和音像制品以及淫秽行为,黄毒极易诱发性犯罪及与之相联的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对青少年危害极大;“赌”,指赌博,赌博成瘾害人害己害家害国,染上赌的恶习,不仅影响身体、影响学习,而且极易引发经济犯罪和暴力犯罪;“毒”,指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吸食、注射毒品具有成瘾性、违法性和危害性等基本特征。吸毒会严重摧残身心健康,传染和导致各种疾病,甚至死亡;吸毒一口,误入虎口,一人吸毒,全家遭殃,倾家荡产难以避免;为筹毒资,常常铤而走险,诱发卖淫、盗窃、抢劫等严重犯罪;吸毒会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法轮功”是以李洪志为首的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的邪教组织。它宣扬歪理邪说,蒙骗群众,敛财害命,挑动制造事端,被国家依法取缔。
★★★学习在日常生活中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知道未成年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树立自我保护意识,能够运用法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自我保护能力,是一个人生存所需的重要能力。正值青春期的未成年初中生,容易受到多方面的侵害:溺水,触电,烧伤,交通事故;被人勒索、殴打、拐骗;性侵害;其他合法权益的侵害;等等。让学生知道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掌握自我保护的本领,是非常必要的。
概括地说,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主要包括诉讼途径、非诉讼途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诉讼途径即打官司,细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不同类型的案件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是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打官司要到法院。通过本课程教学,要让学生知道告状到哪儿去告,适用什么诉讼程序,诉讼要经过的大致步骤,是必要的。非诉讼途径主要指投诉、调解、裁决、仲裁、复议、申诉等。法律服务的主要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它们能从不同方面给人以法律帮助。当打官司遇到经济等困难时还可获得国家的法律援助。
青少年是家庭和祖国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由于社会上存在的各种原因和家庭教育的不当等,导致少数未成年人沾染不良行为。远离不良行为、矫正不良行为,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而内因则在于青少年本身。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律就是划线——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不同的违法行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法律有情又无情。我国法律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未成年人有特殊保护,这是其有情的一面;但法律的规定是严肃的,依法制裁不讲情面,这是它“无情”的一面。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增强权利义务观念,是法制教育的重要目标。要通过教育使学生具有权利意识,尊重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具有义务观念,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
权利指利益、好处。可以作为的方式取得,如通过投票行为行使选举权;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如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义务,指必须履行的责任,是一种付出、牺牲。
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二者的含义不同,对主体的利害关系不同,这是二者的对立。权利与义务又是统一的,二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互为条件,相互转化。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公民享有权利,要以履行义务为条件,受义务的制约;履行了义务,就有了权利实现的条件,就会享有相应的权利。自己权利的实现,要以他人不侵犯这一权利来保障,即他人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自己保障他人的权利,是对他人尽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一致性,要求公民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要求公民增强义务观念,自觉履行义务。那种只想享受权利、不愿履行义务的观点和行为是错误的;想多享受权利、少履行义务的观点和行为也是错误的。总之: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