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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框  受到非法侵害要依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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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框  受到非法侵害要依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教学目标

1.认知目标

识记:诉讼、诉讼程序的基本阶段、三部诉讼程序法

理解:刑事案件分公诉案件、自诉案件;三种诉讼程序的区别和联系。

运用:运用本框知识,与社会司法案例相结合,增加自己的法律知识,培养自身的法制观念。

2.能力目标

学习书写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观看法庭纪实节目或举办模拟法庭,理解和运用相关诉讼程序。

3.觉悟目标

通过本框的学习和实践,增强自己运用法律武器,依靠执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做一名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

教学重点

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阶段

教学难点

诉讼与起诉的区别;判决、裁定、调解的区别。

教学方式

引导——自主学习法,分组学习法,课堂活动法等。

教学准备

搜集、打印材料,将全班同学分组,布置学习任务,约请学生书写活动文稿,做好课堂准备。

教学过程

一、开场白,导入第四框

第十四框强调公民要依法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我们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到公、检、法三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控告、举报,或者到审判机关起诉。那么控告、举报、起诉之后,公检法部门怎样处理、解决这个案件呢?

这就是本课堂所讲的诉讼程序的问题。诉讼程序分为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它们由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具体规范。

下面展开课堂活动,学习这三个诉讼程序的基本阶段。

二、板书设计

第四框   受到非法侵害要依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刑事诉讼程序

1.诉讼的含义和分类

2.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定义

3.刑事诉讼程序

(1)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分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共五个基本阶段。

2)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分立案、审判、执行共三个阶段。

二、民事诉讼程序

1.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的定义

2.民事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裁定,执行三个基本阶段

三、行政诉讼程序

1.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法的定义

2.行政诉讼程序分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裁定,执行。

3.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

三、新课知识点

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以判决或其他方式解决案件而进行的司法活动。起诉是诉讼活动的一个阶段。

刑事诉讼是国家执法机关为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的诉讼,属于公诉案件;由公民个人向法院提出的刑事诉讼,属于自诉案件。

公诉刑事案件都要经历5个诉讼阶段。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和执行。自诉刑事案件包括立案、审判、执行三个基本阶段。立案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开始阶段,审判是诉讼阶段中的中心环节,执行是刑事诉讼中的最后一个阶段。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裁定,执行三个基本阶段。

民事起诉状的格式和书写要求,略。答辩书的格式,略。

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的诉讼活动。它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宣告判决等环节。法庭调查按以下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和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相互辩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是开庭审理的主要环节。

判决书和调解书的格式和书写要求。略。

执行是指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调解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书拒不执行时,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采取法定措施,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所谓官,指的是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它不包括我国的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例如书上的案例,被告离石县公安局是县政府下属的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大体相同。分为起诉和受理,审理、判决和裁定,执行三个基本阶段。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不能通过调解结束诉讼。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

四、课堂总结;表扬与鼓励。

五、布置作业:书写一份民事起诉状;搜集资料,学习一份刑事判决书。或报名参加模拟法庭活动。     下课。

课后笔记

 

自己留存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

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诉讼申请执行书   先予执行担保书

  财产保全担保书   支付令异议申请书

  支付令异议书  X事申诉状

  X事上诉状   X事答辩

  X事诉状   民事起诉状(公民)

  民事起诉状(非公民)

  离婚协议书(参考格式)

  授委托书签订须知

  书写“民事上诉状”须知

  书写"民事起诉状"须知

  离婚协议书(范本)

  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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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纠纷判决实例   经营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

  技术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撤诉申请书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

  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人用)

  代理词(民事一审用

文章录入:johnkil    责任编辑:邓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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