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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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出示案例:
刘某满60岁后,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但是,考虑到退休后待遇不如在职好,刘某表示不同意退休,理由是其与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但单位拒绝了刘某的要求。单位的做法正确吗?刘某该怎么办?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该单位的做法是正确的,刘某应当提前结束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即当事人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法规中给劳动者规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为开始于16岁,终止于60岁(女性55岁)。劳动者一旦丧失了劳动权利能力,即丧失了就业的权利,他应该退出劳动岗位,享受相应的福利保障待遇。所以,刘某满60岁时,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他办理退休手续的做法是正确的。刘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随着李某的退休应依法归于终止。
那么,规定这些内容的法律是什么呢?它还有什么样的规定?这节课我们就来了解这些内容。
四、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板书)
(一)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板书)
公民包括有劳动能力的人和无劳动能力的人。无劳动能力的人包括未成年人和因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上面的案例中,按照法律规定,刘某就是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我国的宪法确认其有劳动的权利,同时又规定其有劳动的义务。
1994年我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板书)
我国从法律上保障了男女平等,但妇女就业问题仍很突出。据第二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2000年末,我国城镇妇女就业率为63.7%,比1990年下降了12.6个百分点;女性下岗再就业率也仅为39%,比男性低24个百分点;男女收入差距扩大,越来越多的女性由正规就业转向非正规就业,妇女劳动权益受损严重。
请学生讨论:招聘中的“选美”侵害了女性什么权益?她们应该怎么做? 某公司需要招聘一名前台秘书,发布了招聘信息后,短短几天就有几十人来应聘。公司人事部门先是很轻易地将一部分“不太合格”的应聘者淘汰掉,此后,又经过了二轮、三轮的面试,最终挑选了一位“丽人”,这其中,筛选掉的应聘者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不够“美丽”。这的确称得上是一次小规模的选美了。 (学生讨论,教师归纳。) 其实,对于文秘、助理等职位,这种情况在招聘场上已是司空见惯。 从理论上来讲,一个人的容貌与他的工作能力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但是这一点对女性却不很适用。从法律上讲,《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出身、性别、肤色、种族,每个人都有劳动的权利,因此,由于容貌的缘故而剥夺劳动者(尤其是女性)的劳动权利实际上是不符合《宪法》有关公民权利的基本精神的。但实际中,很多用人单位将容貌作为招聘女员工的标准之一,这其实违背了《宪法》。《劳动法》对此也专门做出了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可见,女性在就业和工作时应予以平等对待,这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权利之一。由此可见,招聘中的“选美”实际侵害了女性的平等就业权。现实中,由于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有些女性在自身遭到不平等待遇后,为了不失去来之不易的工作,就对单位的做法一忍再忍。显然这是一种极为错误的做法,久而久之用人单位就会更加有恃无恐地侵犯女员工的权益。 招聘不是选美,但女性该如何保护自己呢?首先,就是要增强自身的独立自主观念,祛除依赖心理,独立于社会将会使女性的个体意识加强,从而摆脱弱势群体的地位。其次,掌握一定的有关劳动者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因为只有懂得法律法规才能维护自己免遭侵害,必要时也要“讨个说法”,以“换个活法”,达到防患于未然的功效。
2、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板书)
举例1:福安甘棠34名教师告倒学区
原福安市甘棠学区34名民办教师,在工资被拖欠7月并多方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联名将学区告上法院,并赢来了“说法”:元月28日,福安市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福安市甘棠学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丽英等34人被拖欠的工资款共47250元。 吴丽英等34人皆曾受聘于福安市甘棠学区,长期担任固定性民办教师,现为代课教师,大多在条件艰苦的山村任教。学区以当地镇政府财政困难为由,自2001年1月起至2001年7月拖欠这些教师工资。故原告吴丽英等34名教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甘棠学区: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2.6万元,月工资400元/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丽英等34人分别于不同时期经甘棠学区同意在该学区下属学校任教,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1年1月至7月被告未发工资给原告。2001年7月13日,吴丽英等45人向福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同年7月16日该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应承担引起本案纠纷的责任。原告主张月工资400元/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主张原告月工资为200元/人、190元/人,提供了原告的工资花名册,法院采信被告的主张,并依《劳动法》做出判决。 对法院上述一审判决,甘棠学区无异议。
——人民网2002年2月06日
举例2:上海实施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
据新华社上海6月16日电:在上海,如果小企业因种种原因出现经营困难,甚至面临破产、歇业、业主隐匿等情形,员工也能获得薪金和社会保险费保障。上海市近日颁发《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及使用实施细则》,对企业如何缴纳、申请垫付欠薪保障金提供了操作依据。 上海市在全国率先探索实施“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试点3年来,上海参加欠薪保障金的小企业近4.3万家,覆盖员工逾100万人。 按规定,凡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不到300人的企业,均需缴纳欠薪保障费,每户企业每年只需缴纳一次,缴费数目根据企业类型和用工数而异,最多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企业缴费后,如发生歇业、破产或“小老板”逃匿等情况,因此而拖欠员工工资或欠缴社保费的,即可申请垫付欠薪或社保费。当企业歇业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其资产暂时无法变现或不足以偿付欠薪或社保费的,由清算组织申请欠薪保障金给予垫付。 这项措施在制度上体现了三个方面的优点,一是有利于保障员工基本权益,二是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三是有利于优化投资环境。 同时应该清醒地看到,实施欠薪保障金办法,只是一种应急补救措施,还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深圳1997年1月1日就颁布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但目前,占深圳劳动信访的一半以上,在劳动争议处理中有75%仍涉及欠薪问题。这说明要彻底解决欠薪问题,还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尽职尽责,对劳动执法予以全力配合,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预警制度等。
3、劳动者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板书)
举例1:
北京市统计局昨天发布的最新调查结果显示,北京市就业人口平均一周工作5.9天,超过了国家规定的一周五天工作日。 从调查结果看,只有不到4%的人一周工作时间不到5天,56%的人一周工作5天,有44%的人一周工作7天。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的工作时间较长,这些行业超过60%的劳动者一周工作7天。其中排在前两位的是采掘业和建筑业,分别为6.4和6.3天。专家分析,这些行业中个体和私营企业比重较大,不能很好地执行国家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
——《北京娱乐信报》2003年06月02日
举例2:出租汽车公司要求司机交病假车份有悖《劳动法》 法律专家、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王杰律师指出,出租车公司的性质首先是一个企业,出租车公司和出租司机双方的基础是承包,这种承包既然是一种劳动关系,就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来执行。 出租车公司所称的《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中关于“每月必须上交企业的承包金”的硬性规定和所谓的“大包”的说法,和《劳动法》的精神相违背,其部分条款可撤销。 王律师说,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必须根据职工工龄给出3到24个月的医疗期,并支付病假工资。如果出租车公司在司机因病无法出车的情况下仍要收车份钱,即使双方有合同约定,其合同也是一个有失公平的合同,和《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相悖。
4、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板书)
举例:1996年4月24日,在清远市泰和棉纺厂清纺车间工作的谭某因违反操作规程,右手臂被抓棉机的机械手打断。在医院治疗15天后,谭某康复出院并回到工厂上班。工厂首先安排谭某做门卫工作,后来又安排他到清纺车间拣棉花,每月工资400元。直到这时,谭某和工厂都没有就此事达成赔偿协议。要不是后来发生的收容事件,谭某很可能还在该工厂工作。 1997年6月,谭某因参与抢劫(未遂)而被派出所收容。一个月后,泰和棉纺厂以谭某有抢劫和盗窃行为为由把他开除并停发工资。此时,丢了饭碗的谭某才想起自己曾受工伤应向厂方索赔这件事。 去年6月19日,谭某的右手臂经医院鉴定为四级伤残。同年6月26日,清远市鉴定委员会确认了这一鉴定。随后,清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认定谭某在泰和棉纺厂工作时因工受伤。据此,谭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但劳动仲裁委员会却认为此事已超过申诉时效而未予受理。去年9月,谭某向清远市清新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泰和棉纺厂支付其康复器具费、残疾退休金等合共53万余元。 泰和棉纺厂认为,谭某工伤一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清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应当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而工伤事故的时效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计算。谭某于去年6月26日评定伤残等级,并于同年8月申请仲裁,因此并未超过申诉时效。同时,法院认为,谭某在工作中不慎被机械手打断手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获得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因谭某没有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因此谭某的工伤待遇应由泰和棉纺厂支付。 据此,清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泰和棉纺厂支付谭某一次性残疾补偿金4800元、一次性残废退休金4320元、一次性假肢费25.2万元。 宣判后,泰和棉纺厂不服,向清远市中级人民院提起上诉。近日,清远市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信息时报》2003年05月28日
5、劳动者有接受技能培训和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板书)
举例:吉林12万下岗失业人员接受创业培训
人民网长春4月1日电 :从今年起,加大创业能力培训,讲授下岗失业人员自己当“小老板”的本领,成为吉林省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重中之重。 据了解,目前,吉林省下岗失业人员文化偏低、技能单一、年龄偏大问题还比较突出。针对这一实际情况,从今年起到“十五”计划末,吉林省计划每年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约12万人,培训合格率要达9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要达60%以上。其中,每年还要组织1万名具有创业愿望和相应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创业能力培训,力争使创业成功率达到50%。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介绍,创业知识培训内容包括创业心理、企业制度、工商税务知识、市场营销知识、企业法、劳动法、市场调查与预测等相关知识。
——人民网 2003年4月01日
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我国的法律确认其有劳动的权利,同时又规定其有劳动的义务。
(二)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板书)
税收是国家依照税法的规定,凭借国家权利,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手段。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可以用到国防建设、兴办教育、修铁路、修公路等公益事业上。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最终的受益者还是人民,所以说我国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国家对违反纳税法律责任的公民,规定了不同的制裁措施。
纳税是公民的义务,现代公民要养成自觉纳税的意识,不偷税,不漏税,不拖欠税款,纳税是光荣的,偷税是可耻的。
举例1:广东破获迄今最大涉嫌偷税案件 广东省公安厅最近破获迄今最大的涉嫌偷税案件,犯罪嫌疑人偷逃税金额近2亿元。 1996年初,香港人施争辉出资成立广州市普耀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会计江少丽在他的指使下,多次将开票资料提供给深圳、汕头的不法分子,让他们为普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去年1月11日,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在番禺将施争辉抓获,并抓获江少丽等8人,依法冻结涉案银行存款1.4亿元。1999年1月至2001年12月,新领域公司、天赋公司共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近13亿元,应缴纳各种国税、地税共计近2亿元。目前,检察机关正准备对施争辉等人提起公诉。
——人民网2003年01月22日
举例2:国企涉案金额最大骗税案宣判 法人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5月22日,我国迄今涉案金额最大的国有企业最大骗取出口退税案———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骗税案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该公司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罚金4.8亿元,其法定代表人张葆祥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对葆祥集团下属的河北冀驰裘革皮制品有限公司、河北葆意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及高晓杰等5名被告人作出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4月—2000年2月间,葆祥公司假借一般贸易方式和委托加工方式假报出口,共计骗取国家税款1.93亿元。葆祥公司在总经理张葆祥的策划、组织、指挥下,通过张葆祥控制的葆祥广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广东潮汕地区不法人员互相勾结,利用“换票、买单”的方式获取退税的必需单证,假报出口,骗取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指出:葆祥公司骗税案,是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组在查处广东潮汕地区系列骗税案时发现并重点查处的案件,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涉案金额最大的国有企业骗取出口退税个案。
——人民网2003年06月03日
小结:
这一节我们知道了劳动者的权利有哪些,知道了保护和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专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了解了公民的纳税义务,知道了关于税收的专门法律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知道了我国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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