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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雷池”不可越》第一课时教案
作者:yunfei3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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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雷池不可越》第一课时教案

                                 

时间:2008520日星期二下午第5

地点:C14班教室

授课者:王晓中

 

一、教学目标:
1 知识与能力
   
要受到刑事制裁;了解我国刑法的种类;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法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警示自己不能犯罪,即使不满16周岁,犯了刑法规定的八种罪也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2
过程与方法
   
通过“探究园”的活动,感受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了解法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结合活动中提出的问题结合法律导航,从理性的层面理解犯罪为什么要受到刑事制裁;我国刑法是怎样处罚犯罪行为的。
3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要避免违法犯罪,使自己健康成长,就要了解犯罪要受到怎样的惩罚,才能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最大限度地预防犯罪发生。

二、教学对象分析

  学生通过前几课的学习,对违法犯罪已有初步的认识。但犯罪为什么要受到刑事制裁?犯罪要受到怎样的处罚?许多学生还是不清楚,甚至有些学生会误认为只有犯罪的成年人才受到刑事制裁,未成年人犯罪不会被判刑。

    学生会对社会上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产生憎恨感,但未能意识到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近几年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有上升趋势,这与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有关。

三、教学重难点

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

四、教学方法

启发式教学、案例研讨、情境体验、理性分析

五、教学过程

(一)复习旧课:

1.什么是违法行为?

2.犯罪的三个特征是什么?

3.如何判断一种违法行为是否是犯罪?

    (二)导入新课

通过上一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什么是一般违法行为?以及不良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因此我们应注意防微杜渐,避免违法犯罪的发生。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违反法律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刑事制裁。这节课我们就一起来学学有关刑事制裁的相关内容。

材料: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师:请同学们谈谈对这件事情的看法。可联系以前学过的知识。

学生讨论回答

(三)讲授新课

82法律雷池不可越

1.犯罪要受到刑事制裁

1)什么是刑罚?

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叫刑事处罚或刑事处分,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2)为什么要对犯罪分子给予刑事制裁呢?

因为任何犯罪行为都对社会、对他人造成危害。对犯罪分子加以惩处,一方面可以及时制止他样继续犯罪,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可以遏制其他犯罪行为,对社会上的不法分子起到儆戒和震慑的作用,使他们悬崖勒马,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3)刑罚的种类及其特点

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也叫基本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

讲主刑时,注意讲清楚主刑的特点,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人民法院在判决罪案时,对一个罪犯只能判处一种主刑,不能同时判处两种以上主刑。附加刑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附加刑。让学生了解我国法律对刑罚的规定,有利于警示学生,从反面教育学生不能犯罪,犯罪要受到刑罚处罚。

2.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未成年人辨别是非的能力、对自己行为的后果的认识,不到一定的年龄是不行的,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具有辨别重大是非的能力。因此,我国刑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的不同时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文章录入:yunfei32123    责任编辑:孙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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